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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发布者:张传滨发布时间:2021-02-08浏览次数:78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党领导法治建设丰富实践和宝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和鲜明特色,突出了宪法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中的基础性地位,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意义重大。

    一、深刻认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重大意义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这个重要论断,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对宪法的高度重视,也充分说明宪法在治国理政中具有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我们党在推进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形成的宝贵经验、得出的重要结论。从建立革命根据地开始,我们党为制定和实施人民宪法进行了开创性的探索和实践,其中最重要的成果是于1931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和1946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随着新中国的建立,1949年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为巩固社会主义政权和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发挥了重要保障和推动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1982年制定并公布新宪法,并根据实践发展,先后5次对现行宪法作出必要修改和完善,充分体现了党领导人民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成功经验,肯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发展的新成果,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历史充分证明,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我国宪法是党和全体人民最高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确定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确认了党在国家政权结构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地位,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全体人民根本利益得到巩固和发展的根本保障。宪法确立了我国一系列具有根本意义、根本性质的制度,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确立了国体、政体、指导思想、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军事制度等,奠定了国家制度根基。宪法还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发展道路、奋斗目标和大政方针,为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对于广泛凝聚共识,全面动员广大人民群众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意义重大。

    宪法是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种制度的总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的源头和统帅。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必须以宪法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我们党作为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带头尊崇执行宪法和法律,坚持自觉地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不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

    二、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取得新的重大成就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将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把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各项工作全面纳入宪法轨道,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不懈抓好宪法的发展完善和贯彻实施,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适时修改宪法,推动宪法制度与时俱进。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现行宪法作出修改,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载入国家根本法,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在总体保持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加强立法工作,推进宪法实施。形成完备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是宪法实施的内在要求,也是宪法实施的基本途径。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作出关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相关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制定监察法,落实宪法规定的监察制度。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作出有关授勋的决定,落实宪法规定的国家荣誉制度。制定国歌法,修改国旗法、国徽法,健全宪法规定的国家象征和标志制度。

    根据宪法制度和宪法精神,处理重大问题。2015年和2019年,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依据宪法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通过有关决定,并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特赦部分服刑罪犯。2016年,根据宪法精神和有关法律原则,针对有关省人大常委会履行职责遇到的特殊问题,采取创制性办法及时妥善作出相关决定。2020年,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适时作出推迟召开代表大会的决定,在疫情防控特殊情况下合理安排会期,保证代表大会行使法定职权。

    根据宪法和基本法,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2014年,作出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制发展的决定,根据实际情况对香港政治体制循序渐进发展作出安排。2016年,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作出关于香港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2020年,作出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并决定将其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作出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坚决反对和遏制“港独”,维护国家安全和香港长治久安、长期繁荣发展。

    推进合宪性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根据宪法和基本法,对“一地两检”合作安排等事项,在相关决定中作出合宪性判断。严格按照宪法规定、遵循宪法原意,通过法律案修改情况报告、审议结果报告等方式,认真研究、及时回应各方面对宪法问题的关切。制定法规和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定期听取备案审查工作报告,督促制定机关纠正与宪法精神和法律规定相抵触,或者不符合、不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推动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2014年,作出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每年组织有关活动,在全社会弘扬宪法精神。2015年和2018年,先后两次作出决定,建立健全宪法宣誓制度,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

    三、全面深入推进宪法实施和监督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进入“十四五”新的发展阶段,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对我们党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特别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们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提高党长期执政能力,必须更加注重发挥宪法的重要作用。

    要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宪法的实施和监督,事关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事关人民群众的幸福安康,具有高度政治性和法律性,必须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在我国实行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同西方所谓的“宪政”有着本质区别。我们贯彻以宪法为核心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不是西方国家的宪法。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最核心的一条就是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都是错误的、有害的,都是违反宪法的,都是绝对不能容许的。

    要将宪法精神贯彻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重大制度和重大事项,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总括性、原则性、纲领性、方向性。宪法是所有立法活动的根本依据,立法活动的首要要求是依宪立法。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宪法意识,不断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以完备的法律推动宪法实施,保证宪法确定的制度、原则和精神得到贯彻实施。在具体工作中,无论是审议修改法律案、开展立法调研,还是进行制度设计、研究重大问题,都要始终坚持以宪法为依据,坚决把宪法精神贯彻到立法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和人民意愿。

    要不断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保证宪法实施、加强宪法监督的法定职责,已就有关工作作出统筹谋划和具体部署。要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积极回应涉及宪法有关问题的关切,实现宪法稳定性和适应性相统一。要继续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积极稳妥处理法治建设中的涉宪性、合宪性问题,保证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政策符合宪法规定、遵循宪法原则、体现宪法精神。要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拓展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功能,进一步加强主动审查和专项审查,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坚决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要进一步加强宪法宣传教育,着力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在全社会形成尊崇宪法、敬畏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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