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山东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鲁理工大政发〔2019〕121 号)精神,经科技处与财务处沟通,达成一致,对于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和预算调整,做如下说明。
一、 对于项目主管部门对经费预算有要明确求的项目(比如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仍然按照以前的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仍沿用之前的预算表。
二、项目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的项目,除设备费外,实行包干制,即除设备费外,其他预算科目可打通使用,这类项目启用新的预算表,预算只分为“仪器设备费”和“其他经费”两类,不再细分。
三、经费多次到位的项目,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并不是一次性到款,经费是分三至四次到款,每次到款需要项目负责人对当次到款经费分为“仪器设备费”和“其他经费”预算,不再细分,仪器设备费累计预算金额不得超过任务书中预算的仪器设备预算金额。
四、项目研究期间所有报销,仅对设备费控制额度,其他科目不控制。
提醒:其他科目不控制,是为了最大限度减少“帐号有经费,但某一科目无法支出,频繁进行经费调整,造成额外工作量”。各科目支出尽量按项目任务书的预算执行,以证明项目任务书预算的合理性。
五、禁止项目间经费调整。
六、设备费调整需按文件规定向科技处或上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