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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者:张传滨发布时间:2020-11-07浏览次数:675


    中共山东理工大学委员会文件



    鲁理工大党发〔2016〕38号



    中共山东理工大学委员会

    关于印发《山东理工大学基层党组织

    换届选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党委、党总支:

    《山东理工大学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实施细则》业经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山东理工大学委员会

                      2016年11月1日



    山东理工大学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完善党内选举制度,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基层党组织是指学校党委在学院(及内设的教学系、科研机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后勤实体、校办产业等单位所设的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第三条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党的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任期届满均应按时进行换届选举。由于各种原因需要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时,应由上一级党组织研究批准,延期或提前换届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基层党组织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六条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在学校党委组织部的指导下,由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组织实施;党支部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所在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第二章基层党组织的设置

    第七条学校党的委员会根据基层单位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可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其中,党员100名以上的,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100名以下、50名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名的,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也可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根据本单位实际,可设立若干党支部。其中,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

    第八条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5-9名委员组成,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7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直属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书记1名;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只设书记1名,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名。委员会可设组织、宣传、纪检、统战、青年、保卫等委员,可以兼任。

    第三章换届前准备工作

    第九条在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前的一个月,学校党的委员会对换届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和安排。党支部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所在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统一部署和安排。

    第十条基层党组织设立的委员会要根据部署和安排,召开委员会会议专题研究换届选举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组织提出换届选举请示。

    换届请示的主要内容是:召开换届选举大会的时间、主要议程、指导思想;下届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的名额、组成原则、产生程序和选举办法等。

    上一级党组织批复同意换届选举后,基层党组织要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做好相关筹备工作。

        第十一条  基层党组织在换届选举前,要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学校有关文件制度,提高党员对换届选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了解掌握具体规定和工作程序,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确保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基层党组织要对本届委员会任期内的工作进行全面的回顾与总结,肯定成绩、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要组织党员讨论本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充分听取广大党员的意见。工作报告需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同时,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要起草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情况报告。

    第四章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三条 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十四条委员的任职条件:

    1.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创先争优,实绩突出。

    3.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密切联系师生,自觉接受党和师生的批评和监督。

    4.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应具有3年以上党龄。

    第十五条提出下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本届委员会根据上一级党组织的批复,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办法,组织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推荐,并根据多数党员意见提出下届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

    第十六条确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所属党支部或党员酝酿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并对候选人初步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的情况进行全面考察,根据多数党支部或多数党员意见,以及考察情况确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

    第十七条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本届委员会将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酝酿讨论,并根据多数党员意见确定委员候选人,由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的产生。本届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提出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新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委员意见确定候选人,然后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由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九条 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由上一级党组织负责考察。上一级党组织对本届委员会任期内的工作进行考察,同时对下届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情况进行考察,作出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的审批意见。

    第二十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一般不再补选,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补选的,报请上一级党组织审批后,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补选。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出缺,可由上一级党组织直接任命。

    第五章选举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主要任务是:听取和审议本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下届委员会。选举大会由本届委员会确定一名成员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本届党支部书记主持。

    第二十二条委员的选举:

    1.清点到会人数。大会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应参加大会的党员人数,实际参加大会的党员人数。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

    2.通过大会选举办法。选举办法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制定选举办法的依据;选举的任务;确定候选人的办法;选举的方式、程序;选举的有效性和有效票的规定;确定当选人的原则,候选人、当选人名单排列顺序的规定;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监票人、计票人的产生办法;选举的纪律等。

    3.确定下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本届委员会向党员大会介绍下届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酝酿产生情况,并将上一级党组织原则同意的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提交党员大会充分酝酿讨论,根据多数党员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然后由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4.推选监票人,宣布计票人。党员大会的监票人从不是委员候选人的党员中推荐,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大会指定计票人若干名,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

    5.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计票人分发选票,大会主持人说明填写选票注意事项。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6.选举人填写选票,按一定顺序投票。

    7.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投票结束后,监票人和计票人首先清点选票。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8.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确认选举有效后,监票人和计票人应对选票认真进行核对、统计并作出记录,由监票人和计票人签字。

    9.宣布选举结果和当选人名单。监票人按姓氏笔画为序公布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赞成票数。会议主持人按姓氏笔画为序宣布当选人名单。

    进行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取得当选资格的人多于应选名额时,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进行第二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如果当选人数未达到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从未当选的被选举人中重新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报请上一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不再选举,委员暂时空缺。

    第二十三条 书记、副书记的选举:

    1.召开新选举产生的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会议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2.清点委员人数。主持人报告应到会委员人数和实到会委员人数到会委员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

    3.讨论并通过选举办法。选举书记、副书记采取等额选举的办法。

    4.会议主持人作关于新一届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产生情况的说明。

    5.确定候选人名单。新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对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讨论,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

    6.推选监票人,宣布计票人。监票人由会议主持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委员中提名,经选举人表决通过。计票人由会议主持人从会议工作人员或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指定。

    7.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计票人分发选票。主持人说明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8.填写选票,投票。

    9.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投票结束后,监票人和计票人首先清点选票。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10.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计票。确认选举有效后,监票人和计票人应对选票认真进行核对、统计并作出记录,由监票人和计票人签字。

    11.监票人按上一级党组织批复的候选人顺序向会议报告选举结果。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名单按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第六章选举结果的报备

    第二十四条  党员大会和新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闭会后,应及时向上一级党组织呈报选举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党员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应到人数、实到人数、有效票数、每个委员候选人获得的票数,委员会选举的结果;新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时间、应到人数、实到人数、书记和副书记的选举结果、委员分工情况等。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结果及委员分工情况,报学校党委批准。党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果及委员分工情况,报所在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批准。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分工情况同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要认真做好全部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各部门、单位。

    中共山东理工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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